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
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
(证监会令第 57 号)、
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制订《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及发展需求的原
则,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投
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的意愿。
二、本规则制订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
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现金
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金和
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积极采纳和
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督。公司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后的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
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
独立董事须对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调整既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
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六、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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