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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恶“小”而放任,西安警方做得好
6月14日,西安卖杏老人李师傅被人偷拿水果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6月15日西安公安灞桥分局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工作,迅速抓获偷杏女子郭某。目前郭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
面对这则消息,有个别网友认为,这算什么新闻,不就是一只杏嘛,值得如此大惊小怪吗?确实,一只杏,从价值上讲,算得了什么呢。将其折算成钱,丢在地上,也未必会有多少人去捡。然而,如果将其与一个人的品行、一个地方的环境结合起来,可能就不只是一只杏的问题。
俗话说,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对人如此,对一个地区也是如此。一个人,如果善小不为、恶小而为,慢慢地,就会成为一个“恶人”,其行为也就不只是“小恶”,而极有可能不断地制造“大恶”。那些做出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行为者、那些给社会带来危害者、那些行为恶劣者,大多是积小恶而成大恶的。相反,善于不断积小善者,其做出的正直正义行为,就是真正的积小善成大善。如近几天来广受舆论关注,也备受公众赞叹的跳桥救人小哥彭清林,就是一个积小善成大善者,其家人表现出来的面对各种褒奖,大多拒绝,就足以说明这是一个很是善良、正直的家庭,自然,彭清林在这样的家庭长大,怎么可能不是一位正直、善良的人呢。其所做出的跳桥救人行为,自然也与这样的家庭环境密不可分。
从一个地区、一座城市来说,如果做好事、做善事已经成为广大居民的自觉行动,每个人都能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也“不以恶小而为之”,那么,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就都会很高。反之,就有可能出现环境不佳、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社会安全度、安全度不高的问题。所谓文明城市创建,说到底,就是要鼓励广大居民多做善事好事,争做城市的“文明人”。
这名偷杏女子,看起来只是偷了老人一只杏子,论价值,只需要批评教育几句也就行了。为什么西安警方要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和罚款呢?原因很简单,一方面,其偷杏后所表现出来的“笑”的行为,让舆论和公众非常气愤,纷纷要求对其实施处罚;另一方面,偷窃一位以此生存的老人的水果,且很是得意,情节十分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也许有人会问,这是不是一起在舆论压力下而处罚过度用力的事件。说实在的,不排除西安警方在处理此起案件时,受到了舆论的一定影响,在对女子实施处罚过程中考虑到了舆情的需要和公众的感受。但是,从女子行为的恶劣程度来看,应当不算用力过猛。法律就是扬善除恶的。女子偷杏的行为,看似小恶,实则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则有大恶的特征。如果只是对其实施批评教育,显然难以起到警示和训诫作用。
什么叫以儆效尤,就是依靠对个案的处理,达到教育其他人的效果。女子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或许不是十分严重,从情节上看,则十分恶劣。在这样的情况下,西安警方从社会效果考虑,对女子从重处罚,是适当的。更重要的是,其行为通过视频传播,已形成强烈的社会反响,舆论对其行为的反应是一致的,也是正义的。如果不严肃处理、严厉处罚,难以应对民意,更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正是因为如此,对这起“小恶”行为的处理,也是对可能存在“大恶”现象者的一次警示,亦即“小恶”都要严惩,“大恶”就更加不可能放过了。自然,对具有“大恶”行为者,是一次震慑。更重要的是,它起到了扬善惩恶、弘扬正义的导向作用。
而在此起事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那就是民警在上门走访被偷水果的李师傅时,还紧紧地抓着李大爷的手。这一非常不起眼的举动,也充分说明了人民警察与人民之间的感情,说明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说明了人民警察的手不仅能够抓坏人,也能够温百姓,从而形成良好的警民心连心风气,对改善社会治安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放任”。